昨日上午,中纪委通报了对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和原昆明市委书记张田欣的处理结果,两人均被降级。初步统计,十八大以来,被降级的副省级高官已有三人,除了张田欣、赵智勇,还有原黑龙江副省级领导付晓光。(7月17日新京报)
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中纪委对于张田欣、赵智勇的处理结果,呈现出对违纪高官的新处理思路,“经查,不构成开除、犯罪的,就‘降级’使用,这可以达到更大的震慑效果。”同时,降级后晋升还得一步步来,降级可堵“官复原职”漏洞。笔者认为,“降职”给违纪官员敲响廉政警钟。
长期以来,“不少官员有侥幸心理,觉得只要不违法,搞些‘小动作’,比如收点红包礼金,利用职权打个招呼、谋点私利,不会带来太严重的后果。如今,对张田欣和赵智勇的处理,为此类官员树立了‘样板’,违纪也会带来严重处罚”。《公务员法》还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这也就是说,即便两年后,张田欣、赵智勇解除了降级处分,也不等同于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务员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因此,不能单纯地将降职视为组织对公务员的惩戒性行为,体现了能上能下的原则。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会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可见,将降职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有利于公务员能上能下,促进公务员适才适用,达到人事相宜的目的。
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而贪官污吏的炼成也并非一天两天。其“官念跑偏”也必然经历漫长时间。由小事到大事,由微贪到巨贪,利用手中职权不择手段捞取外快,一而再再而三的触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恐怕也非一日之功。正如一些落马官员所言,自己走到今时今日与监管缺位不无关联,若能早点给这些思想滑坡者敲警钟,恐怕其也不会“跑偏”太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