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举报黑龙江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被瞒报,新华社记者前往核查拍照,遭鹤岗副市长指责,令记者删除对其拍摄的照片:“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7月23日浙江日报)
众所周知,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媒体记者是拥有享有采访权和揭露真相的权利。可作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虽然允许了记者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拍摄取证,但唯独介意对自己拍照取证,并称自己享有“肖像权”。此言一出,舆论哗然。记者正常采访官员,目的是进行舆论监督,根本就没有侵犯肖像权。所以,官员所谓的“肖像权”根本抵不过“监督权”。
肖像权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民事权利,但肖像权是一种典型的“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必须为“公权”让位。一是公众知情权,在涉及公共利益或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件中,当事人的肖像权就会受到限制;二是公众人物,多指政府官员、等社会广泛关注的人,他们的肖像权应该受到社会知情权的限制;三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事件中,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的肖像权。
记者核查矿难瞒报举报,本身是公众监督权的体现。作为地方政府本来就有信息公开的义务,理应向社会公开事故的真相与细节,可这位副市长真是一个奇葩,说什么“我有自己的肖像权,我怎么没有资格要求你删照片,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作为一名副市长如此胡说八道,真是让人笑掉大牙。笔者认为,这位副市长不是不懂舆论监督权大于官员肖像权的道理,而是因为心里有鬼才会拿肖像权来说事,目的是阻止记者曝光瞒报矿难的事实。
笔者认为,记者调查矿难事故,副市长却硬要拿所谓的肖像权说事,无端指责记者,意图妨碍媒体监督。试问,这位副市长到底是何居心?在人民的知情权面前,官员竟公然强调要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不准拍照,妄图以此充当逃避责任与义务的法器,何其可笑。官员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不该总是在群众反映举报后就扛出肖像权,与公众知情权相比,孰轻孰重相信你们早心知肚明。作为官员因工作疏忽,甚至缺少作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掩盖是非,越陷越深,一错再错。(作者:曾阿良)
笔名:曾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