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遗赠扶养协议的背后
| 2014-07-25 16:50:27

  ——永善法院细沙乡党委联合成功调解一起疑难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吴燕/文 余贵兴/图)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安详地送走了一位孤寡老人,却引发了孤寡老人家族与受遗赠扶养人长达4年的纠纷,矛盾愈演愈烈,为了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2014年7月18日,细沙乡党委特请求县法院帮助,整合细沙乡派出所、司法所、细沙社区10余人力量联合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4年的纠纷。

  病床前签下的协议

  时间追溯到2009年9月,家住细沙乡新桥一社的孤寡老人胡某因病住院。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更何况是一位依赖于父母庇护长大、平时好吃懒做、无儿无女、在家族中声誉不好的孤寡老人病床前的景象可见一斑。本着老有所养的原则,细沙村两委班子积极为胡某寻求赡养人,可是胡某家族、新桥一社群众中均无人愿意扶养胡某,最终,新桥二社群众简某以其子王福的名义与胡某达成遗赠扶养协议。随后,简某代其子支付了胡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在王福的户口转到胡某户口上后,将胡某接到了家中扶养。2010年4月胡某病逝。

  难以执行的协议

  胡某病逝后,王福家人组织对胡某进行安埋,但却遭到了胡某家族的阻拦,最终,在乡政府的调解下,胡某入土为安。但随后,王福依遗赠扶养协议经营胡某土地时,却再次遭到胡某家族的阻拦,王福向永善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永善县仲裁委裁决由王福承包胡某的土地。随后,胡某家族——新桥一社二组十户群众不服,向桧溪法庭提起诉讼,桧溪法庭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至此,王福与十户群众各自认为自己拥有胡某遗留下来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双方因为土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因双方争议较大,各执一词,乡党委、村两委多次组织调解均无果。这一起因遗赠抚养协议引发的纠纷成为了细沙乡党委政府的一块心病。

  抽丝剥茧答疑释惑化纠纷

  为了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细沙乡党委在多方调查了解情况后,决定请求县法院给予帮助开展一次联合大调解,对此,县法院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安排一名副院长带领民事审判资深法官深入细沙乡参加调解,为双方当事人作法律解答,为依法成功化解此起纠纷作好铺垫。

  2014年7月18日,在细沙社区大会议室内,联合大调解工作正在进行。法官们就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首先作了一个全面的分析和讲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合理选择他们之间纠纷的调解方式。随着调解的深入,双方当事人开始发声。“那么,请问法官,简某以其子王福名义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在法律上可以吗?”“王福已经成年,只要他追认他母亲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是认可的”“那么,胡某可以和王福签协议处置我们新桥一社二组的土地,不必经过我们新桥一社二组的同意?”“这是三个问题,第一,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签订协议不必经过他人同意。第二,胡某处置的必须是自己的财产,如果财产有争议,协议无效。第三,新桥一社二组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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