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振宇)随着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股民人数的增加,出现了委托“专业高手”替自己理财“借鸡生蛋”的现象,委托理财已成为个人、组织的一个重要投资渠道。但同时,委托理财,近年来也引发了大量的诉讼纠纷。
被告鲜某系原告陈某好友。2010年5月,被告鲜某在永善县经营手机,鲜某自称对炒股有一定的研究,在股市上有自己的小道消息来源。介于与原告陈某是好友关系,特邀请陈某一起合伙炒股,并说炒股钱先由陈某出,鲜某来操作,盈利所得一人一半,如有亏损由鲜某一人承担,在“专业高手”的推劝和利益的双重诱惑下,陈某将自己的炒股账号和密码告诉了鲜某。
天有不测风云,短短数周陈某账上的19万多元,就被鲜某炒股亏空殆尽。经陈某多次催促,2012年11月16日,被告鲜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并口头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先偿还5万元,余下的逐月偿还。后因被告鲜某未按约给付欠款,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起诉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鲜某在2013年5月30日前给付陈某5万元,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10万,后陈某撤回了起诉,但被告鲜某再次到约定期限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鲜某向原告陈某出具欠条,确认了应当给付原告陈某欠款15万元,该行为属于被告鲜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鲜某即应当按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