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海(化名)案证据不足。”
山西黎城县当地一位曾经零距离接触过崔海案的政法系统官员对崔海案这样评价。
崔海案,在如此语境下,却能够一路畅通的走完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等程序。如今,黎城县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也似乎一路绿灯。
崔海案怎么了?
有协议咋成了诈骗?
崔海,双下肢重度残疾,三级残废,已入知命之年,无妻,曾经以婚姻介绍为生。
崔海,由于身体残疾严重,能拥有一桩与常人一样的幸福婚姻,是他人生中的一大奢望。婚介,既成人之美,也能给自己成一个完整的家,因此,崔海在多年前选择了婚介职业。
崔海曾经以《知音》、《人生与伴侣》等刊物为媒介,为那些未婚青年、丧偶、离异等无偶男女老中青搭桥,并曾经成功使得几百对儿有缘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面对崔海的遭遇,有为其婚姻介绍成功的男女青年感言“崔大哥成全了我们,却苦了他自己。”
目前,由于崔海被山西黎城县司法机关长期羁押,他在市区租住的房子已遭到房东无理由拒绝租住,并把房间的东西扔了出来,女朋友也随之离家出走。如今,已家破妻离。
崔海案,定格在2013年11月22日。这一天,崔海的住处遭到山西黎城县公安局刑警张晋彪等人在无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并被抓。
崔海案,缘起六年前的2008年8月24日,距离2013年11月22日崔海被抓这一天,已经过去了整整五年零三个月。
崔海给一位贵州籍征婚女孩介绍对象,因其身份证件不全,崔海曾经特意致电贵州籍征婚女孩户籍所在地公安查询该女身份是否属实,经过查询并电话答复“有此人”后,向其介绍了山西黎城籍一男子,并于2008年8月24日为他们签订了婚恋协议(民事居间合同)。
婚恋协议显示,如果男方日后能够提供为其推荐的女方姓名、住址、婚姻状况三项中有任意一项不真实的,崔海必须退还在自己所收取的中介费数额范围内的全部,承担确保女方姓名、住址、未婚的民事责任。该协议中还显示了崔海曾经致电女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女方户籍身份的经过。男女双方,以及崔海,三方签订了婚恋协议。
之后,征婚女涉诈骗罪(另案处理,并已先行判决),于2008年9月17日被山西黎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最终由黎城县法院于2009年10月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于2009年12月16日止。已刑满释放。
本案中涉及到另一贵州籍田姓女,陪同女方征婚,并一同涉诈骗。网上通缉后,田女于2011年12月7日在贵州被贵州警方第一次讯问,并于当天山西黎城县公安局直接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随后,再次于2013年8月13日网上通缉,于2013年11月5日抓获。随后,供述受崔海指使两女实施骗婚。
而崔海,在此案件中,截止2013年11月22日,黎城县公安局从未对崔海实施讯问和抓捕。
针对这份婚恋协议,在本案的诸多法律文书中均有相关表述,也均认定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并作为定案依据。
在征婚女涉诈骗罪的刑事判决书中表述“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婚恋协议书……证明被告人谢X编造自称谢XX未婚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本案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表述“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婚恋协议书等书证。”
但,在诸多有关这份协议的表述中,既认定了这份协议的真实有效,还认定了崔海指使二女化名并骗婚,也认定了征婚女谢X编造自称谢XX未婚的事实。显然自相矛盾。
崔海案,究竟有着多大的魔力,能让案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路畅通的走完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开庭审理等程序?黎城县法院又缘何延长审理期限?
公安出具假证?
黎城县公安局未提供相关证据对其出具的《侦查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案发于2008年8月,为什么五年以后的2013年11月才对我实施抓捕并讯问?五年前去干啥了?如果说案情复杂,那么五年当中又获得了哪些证据?”崔海气愤的说。
崔海称,在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我均向他们提出了本案已过了追诉时效,可他们置之不理,依然枉法追诉。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记忆,未能将案件事实客观完整的讲述,曾经有多次通过看守所所长、管教口头传话的方式和书面申诉的方式向办案民警张晋彪要求补充讯问笔录,被张晋彪拒绝。要求张晋彪对崔海所持有的录音和“征婚须知”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也遭到同样拒绝。
崔海认为,在征婚女涉诈骗一案中,如果我与田女均系共犯的话,理应在五年前就对我及田女实施抓捕并讯问,至少在庭审中应该通知我出庭作证。然而,黎城县法院不仅没有通知我出庭作证,反而黎城县公安局在2011年12月份又直接为网上通缉的田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而此时征婚女早已刑满(2009年12月16日)释放已两年之久,对田女的取保如何能防止社会危害性?又如何排除田女与征婚女合理的串供怀疑?
卷宗中显示,田女于2011年12月7日20时10分至20时35分在贵州铜仁向贵州警方投案自首。半个小时后,当天的21时10分,山西黎城县公安局民警张晋彪等人从千里之外的山西赶到了贵州铜仁,并当场为田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半个小时,办案民警能从千里之外的山西赶到贵州铜仁?针对这一点,有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这几份证据中至少有一份证据涉嫌造假。
纵观崔海案,山西黎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一份《侦查情况说明》格外显眼,其内容为崔海系同案,2012年7月初,黎城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赴崔海居住地对崔海的犯罪行为开展调查,但崔海已不在婚介所营业地,通过其他方式也未找见其人。并认为崔海具有干扰作证的迹象。
针对这份证据,有多位高校法学专家以及资深律师一致认为,如果这份证据属实,则说明崔海具有逃避侦查情节,则本案不超过追诉时效。如果崔海没有逃避侦查的情节,以及没有后罪的话,就本案来讲,已经明显超过追诉时效了。
而崔海称:“我从没逃避过任何公安机关的侦查,这一点我的房东以及我的很多朋友都可以为我作证,此证据明显是黎城县公安局伪造的假证。”
有崔海的几位朋友于2014年7月9日当庭作证,证实崔海这么多年以来一直是在当地居住,从未逃避过公安机关的侦查。
一个事实,两种说法,到底谁真谁假?办案民警张晋彪在法庭审理中出庭说,“我们于2012年7月初去找过崔海,但没找到他。”
“在这五年当中找过多少次?是否知道崔海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针对辩护人的发问,张晋彪回答:“只找那一次,当时给崔海打电话了,但手机属于开机状态,没人接听。”
针对办案民警张晋彪的回答,张晋彪以及黎城县公安局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也未对这份证据予以说明。
崔海的辩护人申请办案民警张晋彪等人出庭作证,而崔海当庭认为“不是申请出庭作证,而是应该申请出庭对这一证据做出解释和说明。”针对这一点,黎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杨旭东庭长说“这是你的辩护人要这样申请的”。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崔海的家属向黎城县检察院公诉科递交了辩护申请,要求直接做崔海的辩护人,并申请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以及会见崔海,遭到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建军拒绝,理由是“卷宗里有几份假证据,担心你们阅卷后会找人家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