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整方案或四季度公布 化妆品不再征税
| 2014-07-27 15:35:15

  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和一般化妆品将不再征收消费税

  这个与普通百姓生活紧密相连的税种经过2006年和2008年调整以后,今年将迎来新的调整。

  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考虑把原来需要征收消费税,而后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产品取消消费税。比如,一般化妆品,在1994年消费税实施之初,采取统一征收的标准,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化妆品也成为生活必需品,相应的在产品属性发生变化之后,征税标准也应有所调整。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消费税改革的方案明确指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审议,对消费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表述是完善消费税制度。在此背景下,消费税的具体调整方案或将更加贴近生活,这也成为和个税改革一样与普通人关系最密切的税种。

  方案正在进行

  “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按照税制改革方案一般的步骤,在经过公布、讨论、修改、上报等层层意见之后,预计最快方案出台也要10月份,而且可能只是扩围的总体方案。”一位财税界人士表示。

  调整的主要方向也是围绕三中全会和总体方案的总体精神。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消费税出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脉络中,按照《决定》精神,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是本轮消费税改革明确的落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应该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而对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产品以及奢侈消费行为要纳入征收范围。

  此前,有消息称,财政部对消费税调整的表态为“有增有减”。

  事实上,所谓的“有增有减”,在实际调整中,减少的部分只是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一些消费品,范围仍然有限,如何全面调整消费税是改革的一个重点。

  一位曾参与过税制改革研讨的财税专家表示,消费税的改革不仅仅是取消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更主要的是要使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未来应该探讨征收范围和央地之间的分成比例等问题。

  作为中央税,消费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而把消费税提高到这样的地位,更多是基于消费税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占据很大部分。

  数据显示,1994年,在消费税政策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国实现国内消费税502.4亿元,占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17%;2006年,经过12年的发展,国内消费税收入总额为1885.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9%;2010年国内消费税收入总额为6071.5亿元,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4.29%。

  时至今日,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达到10%左右。

  而随着消费税调整方案的出台,有增有减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消费税总体是增加的,其在中央财政中的占比也会提高。有观点曾表示,随着消费税的增加,以及一些煤炭等产业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该给地方政府一定的分成比例。

  在2014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上,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财苑)表示,作为中央税,消费税是百分之百上交中央,现在内部讨论的基本想法是要把消费税中比较大的一块交给地方,这样地方政府就会有一定的财力保证。

  征收环节是重点

  事实也正如贾康所言,如果消费税一部分给地方政府,重点是要在征收环节做调整。“消费税的征税环节链条要向后面推,比如可以到零售环节。”贾康说。

  据悉,目前,我国开征的消费税属价内税范畴,共包括14个税目,除金银首饰1995年起改为零售环节征税外,其他均在生产销售和委托加工环节征税。

  价内税的优点是,计算方便,便于征管。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也存在各种问题。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许安拓认为,消费税重点税源应税消费品如烟酒、小汽车等由于其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价差比较大,削弱了消费税调节高收入行业的力度。

  在他看来,消费税改革应该借鉴国外征收消费税的经验,应当大力推行价外消费税,同时将消费税征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逐步转变为零售消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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