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宣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小轿车车主各项损失共计31038元。
2011年7月14日,张某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在宣城市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为期一年的含车辆损失险83800元在内的商业险,并不计免赔率。同年12月6日,张某将小轿车停放在了一辆工程车附近,当晚由于工程车漏油起火燃烧,殃及了张某的小轿车而被烧得面目全非。经宣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为28998元,张某为此支出鉴定费用2040元,共计31038元。张某在向保险公司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张某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其他车辆漏油起火而被引燃,造成全车受损,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张某的损失。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