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借款 法院判决由其单独偿还
| 2014-07-04 15:30:09

  宣城某乡镇的解女士接到法院的传票时是一头雾水,自己没有借款,为何会被周某也告上法庭呢?

  原来解女士的丈夫王某于2012年10月向周某借款5万元,现在周某联系不上王某,遂将王某和解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在其与解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某借款,然王某与解女士自2012年6月起便分居生活,两人对该其债务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某要求王某与解女士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王某与周某之间的债务5万元,系王某所负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

  (舒成程供稿)

分享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