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建可随时进行”是荒诞之谈
| 2014-09-02 13:25:00

  关于“强拆何时都能进行”的问题,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明确指出,违建不得在夜间强拆。王振宇表示,即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钱江晚报8月31日)

  众所周知,任何建筑都是需要从规划到建设过程中,全程取得各部门许可证件的,只有取得了许可证件的建筑才是合法建筑,这种建筑才能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各地的一些单位、部门和个人并不全然都是模范地遵纪守法,他们出于种种利益的企图,使得违章建筑在一些地方经常都会出现大肆生长的情况,这给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带来诸多危害:一则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违章建筑通常会侵犯到近邻的一些合法利益,容易引发矛盾与纠纷。如不开展有效治理,更会引起一部分守法居民,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和指责。二则会危害公共安全。违章建筑的质量往往没有保障,加之选址随意,布局零乱等等原因,都相当于是给城市安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三则会影响城市建设,破坏城市形象。

  因此,必要的治理违章建筑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是城市面貌能够得到维护,居民合法的人身财产利益能够得到保护的有力保障。然而,这并非必然决定了治理违章工作无限度的自由,相反,治违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开展,拆除违章建筑必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

  笔者认为,违章建筑的确属于必拆不可的内容,但是,政府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即拆除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执行的,也应当在当地张贴公告并经法定的公示期,且不得在夜间开展治理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此次,最高法再次就治理违章工作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强调,重申一些基本的原则性要求,这是在对各地敲警钟,同时也是要求各地多照照镜子,纠正一些过去的错误,更加谨慎地开展现在的工作,以更高更严的标准来对待未来的需要。(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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