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范围拓宽 拓宽资金流出渠道
| 2014-07-15 11:23:07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目光瞄准国际市场,长期以来在政策方面受限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返程投资终于迎来突破口。

  国家外汇管理局7月14日发布消息称,于7月4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从优化管理流程、精简管理环节、简化业务材料、拓宽资金流出渠道、放宽境外融资资金使用限制、明确将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权益激励计划纳入登记范围、强化风险防控的理念等7个方面松绑特殊目的公司跨境资本交易。

  37号文自发布之日即7月4日起开始执行。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同时废止。

  对比75号文,37号文最大的看点在于,境内居民不仅能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还可以进行投资。

  “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国家外汇局称。

  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国家外汇局发布的75号文,解冻了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所谓红筹上市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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