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4日就《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
发言人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了证券交易所。以《证券法》的规定为基础,证券交易所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实施制度,逐步形成了上市公司退市规则体系。根据现有的退市规则,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然而,退市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在大家的观念中,退市常常被作为判断一家公司“好坏”的绝对标准,退市难、退市少的情况比较突出。从境外市场的情况来看,退市具体情形有很多,既有强制退市,也有主动退市,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强制退市。如2003年至200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年均退市率6%,约1/2是主动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2/3。另外,在退市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退市情形规定不够全面、退市相关指标设定不够合理、退市后安排不够配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有效等问题。特别是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对此,我会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在广泛听取市场主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退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