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闪亮登场,新办法对股/债市影响有限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与新《基金法》相适应的规范公募基金募集、申赎、投资、收益分配、持有人大会等环节的配套法规,也是落实近日发布的《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新办法的制订主要遵循了“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指导思想:一是坚持公募基金“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独立运作、严格监管”的制度优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真正落实简政放权与监管转型的要求,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贯彻落实基金产品注册制,充分激发市场机构产品创新活力。
1. 新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1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一致的部分
相比于旧办法,新办法里大多数修订内容与2013年4月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同,主要包括:
1)提高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投资下限:股票型基金的最低股票投资比例由60%提高到80%。新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后开始执行;
2)FOF(基金中基金)产品纳入公募基金范畴: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
3)进一步强调分散风险:旧办法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新办法规定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可转债基金投资于可转债部分可以豁免)。新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后开始执行;
除去基金中基金,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也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4)明确规定基金投资的杠杆上限(杠杆型基金除外):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运作的基金和保本基金可以豁免,但是总资产/净资产不得超过200%;杠杆型基金可以豁免,杠杆比率须在基金合同里约定。新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后开始执行;
5)进一步降低发起式基金的成立门槛:旧办法规定发起式基金设立规模须在5千万元以上,份额持有人数量不少于200人,新办法取消对于规模与持有人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