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审判长、检察员给了我说话的机会。从一审到二审,让我如实讲述了人生的经历和犯下的罪行。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公正判决。”上诉人刘维作最后陈述。
14日至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审判庭审理刘维等人上诉案。17日下午,在7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庭审中,刘维与刘汉关系,刘维是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1·10”案是否系刘维指使,对刘维等上诉人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经过激烈控辩交锋,越辩越明晰。
上诉人刘维:我和刘汉只是兄弟关系。
上诉人辩护人:刘汉出资帮刘维开餐厅,刘维派人保护刘汉,都是兄弟间的互相帮助,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相互扶持。
检察员:正是血缘亲情,加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紧密性。
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上诉人刘维及其辩护人一再强调刘汉、刘维仅仅是亲情关系,要将刘维组织、领导的组织与刘汉组织、领导的组织分开看待。
检察员指出,刘汉、刘维之间存在兄弟情,毋庸置疑。但结合本案事实,他们在共同犯罪中更是一种上令下从、此应彼合的关系。
1994年,刘维从湖南回来后,刘汉提供资金给予刘维经营“花园酒店”,之后又将汉龙集团的地皮低价转让给刘维开办乙源实业公司,帮助刘维获取汉龙集团丰谷酒业的代理权;刘汉利用其社会关系及能力,为刘维在广汉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在刘维被通缉时窝藏刘维、为刘维提供资金等。而刘维为排除外人对刘家人的威胁,枪杀陈富伟;刘汉遇到危险时刘维安排人员、提供枪支保护刘汉,刘汉被人威胁时刘维提供枪支准备用于杀害史俊泉,刘汉保镖王雷犯事后刘维帮助窝藏王雷,知道湖南警方要来抓刘汉时刘维持枪暴力抗法,听从刘汉安排以非法手段帮助李某弟弟竞争河坝采砂权,运用乙源公司在德阳商业银行的账户帮助刘汉偿还赌债。
由此证明,在组织活动中,刘汉负责的是决策和管理、指挥,更多的体现为一种经济上、政治上的组织与发展作用,而刘维负责得更多的是一种武力上的保障与推进作用。两人在发展方向、地域上互为补充、互为支持,在组织活动中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
由此,一审判决书认定刘维、刘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正是基于他们在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上的联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正确判断,应予维持。
上诉人刘维:案件起诉的33个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中,我只认识8人。
上诉人辩护人:我们不否认,刘维身边的人因为一些事纠集在一起,只能说是一小股势力,而非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察员: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格的层级结构,刘维处于组织的最高层级,不认识全部成员,合乎情理。
“案件起诉的33个人中,我总共只认识8个,平时来往的只有4个。”自行辩论时,上诉人刘维对此一再申明,从而否认他和同伙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他也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