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考商法复习: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 2014-08-08 15:40:50

  2014年司考商法复习: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2014年司法考试冲刺复习是考前最后一轮复习,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第三卷中商法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冲刺复习起到帮助作用,同时祝愿各位考生在2014年的司法考试中取得好的成绩。

  1.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性质为民法上的合同之债、单一之债、金钱之债。从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点:(1)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2)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具有利率固定、风险较小、易于吸引投资者的优点。(3)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其制作必须遵照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记载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4)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的权利;发行债券的公司作为向社会公众借债的债务人,负有按照约定期限向债券所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可以自由流通转让、质押和继承。(5)公司债券持有人具有广泛性,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2.公司债券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份有共性,均为能够证明投资者权利的证券,均具有流通性,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1)购买公司股份是单纯的投资行为,以获取投资利润,同时承担较大的投资风险,购买公司债券是兼有投资与储蓄的性质,以资本保值和获取固定利息为目的,投资回报固定且风险较小。(2)公司股份持有人与公司本身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公司获利则股东获利,公司亏损则股东亏损,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本身则属于利益上的对立者,无论公司盈利与否均需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债券本金与利息,股东则不能请求公司返还出资,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剩余财产分割请求权与分派权。债权优先于股权得到实现。(3)购买公司股份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股本,即实缴资本,公司的资本总额与公司的净资产成正比,公司债券的发行导致公司负债的增加,净资产的减少。(4)公司债券的认购限于金钱给付,公司股份的认购可以是除金钱之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如工业产权、场地使用权、设备、物料等。

  3.公司债券的种类。

  (1)根据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券划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公司债券应当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我国目前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绝大多数是无记名公司债券。二者的性质并无差别,只是转让方式不同,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时以交付债券凭证为要件,不需办理过户手续,持有债券即为债权人的证据。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形式转让,但若未在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转让行为不发生对抗公司的效力。

  (2)根据公司债券能否转换成股权为标准,可将公司债划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上是给债权人一种选择权,当债权清偿期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本金、取得固定利息,也可以选择要求以其享有的债权抵缴认股款而取得公司股份,从而成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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