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打车软件运营被罚 告运营公司要求还罚金
澎湃新闻网| 2015-09-06 15:31:23

   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北京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此王先生将滴滴打车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处罚罚金1万元,并退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交纳的管理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王先生诉称,“滴滴打车”系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因多次收到被告的短信邀请,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告上传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信息,在其软件平台上开通滴滴司机运营资质。

   2015年8月12日上午9时,原告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将乘客运送至欢乐谷景区地铁站时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检查,因所驾驶车辆无出租车许可证件、收取了乘客通过微信支付的车费,而被认定实施了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罚款1万元。

   原告认为,其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经营的打车软件平台上开通司机运营资质并向被告交纳20%的管理费用,已经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应了解相关道路交通运营的管理规定,因此,原告所缴纳的罚款应由被告承担。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尽到对原告管理的义务,其应退还原告其先前交纳的管理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键词:被告;原告;罚金;软件平台;软件过程;要求赔偿;男子;滴滴打车;运营公司;手机软件

   说两句


  王先生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从事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被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为此王先生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处罚罚金1万元,并退还在使用软件过程中交纳的管理费用。


  2014年7月27日,王先生骑电动三轮车载着两岁的儿子小明(化名)行至通州区漷县镇一十字路口。王先生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行车道内后熄火,未拔出车钥匙,便下车至路边购买西瓜。


  爸爸骑电动车带着年仅两岁的幼子去买西瓜,车未熄火停在路边时,不料幼子碰触车钥匙导致电动车撞倒路人。王先生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行车道内后熄火,未拔出车钥匙,便下车至路边购买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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