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9月7日电(黄梅)钦州一名男子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未成年少女在五天内飞车抢夺七次。钦州市钦南区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22日2时30分,黄小(化名)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搭乘黄某某(女,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行至钦州市二桥时,趁走在该处的周某某不备,抢走周的一部白色华为手机。
同日18时30分,黄小驾驶同辆黑色摩托车搭乘黄某某行至钦州市北部湾大道益大汽车运输公司门口时,趁走在该处的吴某某不备,抢走吴的挎包。
此后直至2014年6月26日,黄小驾驶黑色摩的搭乘黄某某乘人不备五次抢夺他人手提包。七次抢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937元。另查明,已发还两部手机给其中两被害人。
钦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3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黄小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大,故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抢的部分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对被告人黄小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黄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黄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黄小向各被害人退赔人民币共计141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