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砖窑厂违法占地严重 国土局称很难管
中国新闻网| 2015-09-14 12:11:30

  河南虞城砖窑厂违法占地严重国土局称很难管

   很多新型墙材窑厂生产的也是实心粘土砖。侯伟胜摄

  河南虞城砖窑厂违法占地严重 国土局称很难管

   砖窑场内粘土来源成迷。侯伟胜 摄

  河南虞城砖窑厂违法占地严重 国土局称很难管

   晾坯场规模很大侯伟胜摄

   中新网商丘9月14日电 (记者 侯伟胜)多年来,为节约土地,国家大力推行禁实(实心粘土砖)工作,要求砖窑厂必须经过批准才能生产,且不得使用粘土作为主要的生产原料,不得使用晾坯场。记者近日在河南省虞城县采访时了解到,该县砖窑场使用晾坯场、破坏耕地等违法情况严重。虞城县国土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坦言“这事儿很难办”。

   砖窑场违法占地严重

   “国家早就不允许砖窑场破坏耕地取土、违规使用晾坯场,虞城县的很多砖窑场不仅严重破坏耕地取土,而且占用大面积耕地做晾坯场,却不见有人来管。是不是国家政策要变了?”近期,不断有群众向记者反映。

   接到反映后,记者日前来到虞城县进行了为期4天的实地走访,发现这里不仅黑砖窑数量多,而且违规破坏耕地的情况触目惊心。

   据记者走访统计,虞城县正在生产的大大小小的窑厂约有46家。经向该县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等多个部门求证,这46家窑厂中,办理了相关手续、被核准生产的“新型墙材”企业仅有约25家,剩下的约21家都是被明令禁止存在的黑砖窑。这些黑砖窑分布的区域很广,在虞城县的张集、田庙、乔集、杜集、站集、稍岗、刘集等众多乡镇都有存在。其中,仅仅张集一个乡镇,就有7家黑砖场。大量占用耕地做晾坯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实心粘土砖是这些黑砖窑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除去这21家与国家政策相悖的黑砖窑,虞城县“新型墙材”砖窑厂中违法占地情况并不比黑窑厂逊色。

   按照相关政策,生产烧结砖的“新型墙材”企业不能有晾坯场,必须有烘干室,并且应该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主要生产原料。记者在采访中看到,这25家“新型墙材”砖窑厂,虽说都建立了烘干室,但是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被闲弃不用。烘干室正常使用的只有区区9家,其余16家窑场的烘干室都已经报废,取而代之的是规模较黑砖窑更为庞大的晾坯场。这些晾坯场的规模,动辄数亩、数十亩,有的甚至上百亩,且占用的大部分是耕地,违规情况触目惊心。不仅如此,大多数合法窑场的生产原料,主要还是粘土,有个别砖窑厂,甚至根本就不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的还是传统意义上的实心粘土砖。记者还注意到,在虞城县这些大大小小的窑场中,大多没有自采土源,场区内却是粘土成山。

   有群众告诉记者,每年趁麦收、秋收后,窑场主都会出钱,从附近农民的耕地里买土,破坏耕地的情况很普遍,也很严重。

   国土局坦言“很难办”

   虞城县砖窑场违规占地的情况如此严重,当地国土部门又是如何监管的呢?记者就此采访了虞城县国土局监察大队童队长。

   对于张集等乡镇存在大量的黑窑场,并且违法占地严重,童百展称,虞城县2007年、2008年整顿砖窑场的时候,为了解决群众用砖问题,在张集、刘集、乔集等沿黄河故堤的乡镇保留了10多家窑场,始终没有拆除,这部分窑场,用的还是原来的生产工艺,并且有晾坯场。这是虞城县当时的土政策,国土局也管不了。

   对于部分新型墙材窑场违规使用晾坯场,童队长说国土部门进行过查处,并责令其整改,但是国土局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进行处罚,并且“一事不二罚”,只能处罚一次。窑场不整改,国土局也没有办法。

   国土局有没有申请法院对违规窑场进行强制拆除呢?童队长说,全国需要拆除建筑的执行案件,法院一般都不会受理,而是应该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拆除。国土局向县政府打过报告,并且“打了不止一次,这事儿很难办!”童百展说。

   对于群众反应的窑场在耕地里大肆违法取土,童队长称没有发现。


  关键词:国土局;虞城县;砖窑场;新型墙材;张集;烘干室;实心粘土砖;砖窑厂;禁实;刘集

   说两句


  近日“湖南衡东县国土局出具假证 致当事人被骗500万元”的新闻,引起了网络的热议。湖南衡阳市衡东县的旷宏表示,5年前有人用3块商业用地作为抵押,向他借了500万元。

  继女官员陪酒醉死,永州市长向曙光被免职后,日前,长江新闻记者获得线索,湖南郴州、衡阳亦各有一起公务员酒后意外死亡事件,其中一例疑因公务接待。” 回应国土局官员:他确是饭后第二天去世7月8日,长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苏仙区国土局和区财政局。


  在海南省海口市“蛰伏”一年多之后,2014年4月,海口硕宇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硕宇”)终于出手,斥资3亿多元拿下位于海口市金沙湾片区的D0501地块。在2014年11月10日海口市国土局向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内部报告文件中,海口市国土局已承认海口硕宇的上述要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分享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