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市城管委举报2929起“车窗抛物”违法行为,除收到部分奖金外,只收到市城管委信访办的一次信访回复,市民杨某很是不满,要求市城管委对其每一起举报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并将市城管委诉至法庭。
昨日从江岸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杨某胜诉,责令市城管委对杨某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举报车窗抛物获3万多元奖金
2012年开始,市城管委在全市展开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整治行动,对积极举报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的市民予以奖励。数千位热心市民参与了车窗抛物举报,杨某是其中较积极的一位。
2012年8月5日至2014年5月30日期间,杨某向市城管委实名举报2929起违法车窗抛物行为,平均每天举报近50起。经审核,市城管委认定了杨某的部分举报,并向其发放了33600元举报奖金,但并未对杨某的举报作出回复。
举报如石沉大海,杨某不满。2014年12月25日,杨某向市城管委提交了《要求对实名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的申请,要求市城管委对其举报的2929起违法车窗抛物行为履行法定职责:逐一查明其举报材料反映的违法事实,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逐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就处理结果依法逐一作出书面答复。
杨某称,他有权知道自己的举报哪些被查实,哪些没有查实,没有查实的原因是什么;被查实的举报,当事人是否受到处罚,没有受到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盼逐一答复却收一纸信访回函
2月16日,经过50天的等待,杨某终于收到市城管委的答复。然而,杨某大失所望,他收到的是市城管委信访办一纸《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
他认为,市城管委信访办只是该委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或民事主体资格,所作出的答复不具法律效力。
而这份回复的内容让杨某也不满。该回复告知杨某,在其所提供的视频中,有一部分举报,不属于有效举报范围,或者所拍摄的抛物全过程不清,不符合车窗抛物举报的要求,未通过初步认定;另外一部分已通过有效认定的举报视频,“车窗抛物举报整治专班”将分批审核,并向其发放奖金。但在查处车窗抛物违法行为时,由于交管部门所提供的车辆信息中,并非所有车辆信息都真实有效,有的车主登记错误,有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登记地址电话变更等,导致邮寄送达的告知函及执法文书,未得到回应或被退回,致使查处存在一定困难。部分车主及当事人即使收到了告知函和执法文书,也不主动到专班查证并接受处罚,城管部门对此也并无直接的强制手段。
杨某称,城管委的答复与其请求完全无关,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是一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诉至法院,要求重新答复
5月6日,杨某将市城管委诉至江岸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市城管委对其作出的《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责令市城管委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提出的《要求对实名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市城管委称,杨某只是举报人,而不是行政处罚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市城管委对车窗抛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市城管委也没有确认杨某举报行为、并向其说明查处具体情况的法定职责;而市城管委信访办是市城管委的内设机构,其答复行为代表市城管委,不存在违法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起诉。
然而,市城管委制定的《关于对车窗抛物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市城管委车窗抛物举报整治专班在受理市民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初步认定,对认定为无效的举报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对认定有效的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无论是有效的举报还是被认定为无效的举报,专班都应当主动及时告知举报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市城管委并未及时告知杨某相关举报的办理情况,违反了上述规定。其此后对杨某的答复也没有依照该细则规定的流程进行。同时,市城管委对于其行政职责范围的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于法无据。判决:撤销市城市委于2015年2月16日对杨某作出的《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责令市城市委针对杨某于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据了解,市城管委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记者李亦中
关键词:市城管;车窗;杨某;抛物;举报奖励;城管部门;男子;起诉;市民来信来访件回复;行政处罚法
说两句
市城管委第二次督查考评15个乡(办)市容市貌,2014年 12月31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委员会从成员库中随机抽取11人组成综合考核小组,对中心城区15个办事处(乡)12月份城市管理工作及“四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进行督查考评。
市城管委暗访考评11月份城市管理工作,12月4日,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考核委员会召集“四区”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及城管局长,邀请市文明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与政协委员、媒体记者一道,组成暗访考核小组,对中心城区15个办(乡)11月份城市管理工作及“四区”12月份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暗访,并对排名结果现场进行公布。
市城管委组织“四区”多个办事处再出重拳,当天上午10时许,督查组一行首先来到川汇区荷花办事处所辖的人民公园对面,看到由川汇区城管局配合荷花办事处城管中队的执法人员正在公园对面的长青街路口进行执法,对占道摊点、非法小广告灯罩箱等许多有碍观瞻、严重影响市容的不文明现象进行清理、整治。10时30分,市城管委督查组一行来到七一中路七一路一小门前,看到城管执法车辆来到,原本聚集在学校门前的一群小贩们迅速地撤离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