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伤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再提高
京华时报| 2015-09-30 03:40:05

   京华时报讯 (记者陈荞赵鹏)民政部、财政部昨天通知,明天起,全国将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10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日前,从济南市民政局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济南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对于2011年起发放生活补助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烈士老年子女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农村籍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发放15元。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也将有相应上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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