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替人取钱4万终获刑
信息时报| 2015-09-30 05:00:02

   为了获取每天200元的跑腿费,朱赐卿帮助他人多次从他人银行卡内取钱,被判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朱赐卿帮助黄某从银行卡内取钱,从中挣取酬劳一天200元,期间共工作11天,获得2200元,一共为黄某取得金额4万多元。黄某共计给了朱赐卿52张银行卡,2014年5月28日,朱赐卿通过银行ATM机进行取现和转账,取得49500元。同年7月12日~15日再次取钱共计9000多元。7月15日当天,朱赐卿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等处搜查出银行卡共计52张。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赐卿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朱赐卿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月19日晚6点多,家住鼓楼区水关桥的周先生和家人,将一个年轻人扭送到派出所。称自己家被这个人偷了,而自己在银行挂失银行卡时,正巧遇到这个小偷在取钱,就把此人逮个正着。9月19日下午4点多,周先生下班回家,结果发现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肯定是又被盗了。


  9月17日,记者在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以为捡到便宜的大双,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民警电话询问大双捡卡的情况时,大双主动交代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经过,随后拿着钱到公安机关投案。


  9月17日,记者从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开庭审理,老人将儿子的存款成功取出,并撤回了诉讼。 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死者的存款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伍大爷自称是存款人的唯一继承人,必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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