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被告人试图撞墙被捕 孩子亲生父母未到庭
北京青年报| 2015-09-30 05:10:05

  被告人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及时制止

   被告人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及时制止

  李征琴的闹庭,导致29日庭审被迫中断

   李征琴的闹庭,导致29日庭审被迫中断

   29日上午9点,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于下午6点10分休庭,这已经是该案庭审的第二天,微博直播与28日相比,文字内容少,现场照片多。由于被告人李征琴喊叫哭闹,导致庭审一度中断。在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经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其逮捕。据悉,今天上午9点,庭审将进入第三天。

   被告人当庭吵闹 休庭时试图撞墙

   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继续举证,出示证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任法医师顾某某的证言、会诊意见、会议记录等,表示孩子施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听后表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的专家来作证,“这个案子从开始就程序违法,我希望法院公正,我要公正。”被告人李征琴情绪失控,喊叫哭闹,并表示证据是弄虚作假的,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宣布休庭。

   继续开庭时,审判长宣布逮捕被告人李征琴。理由是在休庭期间,李征琴在羁押室试图撞墙,被法警及时制止,经合议庭评议,因李征琴出现企图自杀行为,经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其逮捕。

   辩护人王永杰律师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李征琴没有自杀倾向,而是对法庭不让她针对公诉人证据休庭准备的一种表示。王永杰提到,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自己在开庭前看过,而被告人在庭审现场是第一次看到。李征琴表示要休庭准备,再咨询相关的专家。听到法庭没有准许,辩护人表示用5天准备,李征琴情绪有点激动。在羁押室期间,辩护人的助理想到里面看一下,但被法警拒绝。王永杰认为在羁押室有自杀倾向是不可能的。

   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双方已谅解

   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出示了承诺书、告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亲生父母承诺照顾被害人,被害人和亲生父母以及养父均对李征琴表示谅解。对此,李征琴表示,“宝宝要回来,宝宝要过原来的生活”。之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孩子视频、孩子亲生父母的询问笔录及办理委托时的材料,证实亲生父母、孩子以及养父原谅了李征琴,而且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征琴说:“宝宝想妈妈,想回家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北青报记者获悉,李征琴很想把孩子接回来,在庭上,她展示了带孩子旅游的照片,还有保存的孩子6颗乳牙的照片,说明自己很爱被害人。而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有这个意愿,想让孩子继续在李征琴家生活,她家条件也比较优越。王永杰律师对北青报记者表示,根据《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确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

   孩子亲生父母未到庭

   王永杰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公诉人当庭承认向公安局发过纠违通知书,问题表现在时间的“倒签”。公安局让被告人李征琴在4月22日签署法医鉴定意见时,把日期签为4月5日,这也正是李征琴被刑事拘留的时间,而鉴定意见直到4月8日才出炉。也就是说,李征琴被刑事拘留时,是没有一个法定的文书的。公诉人虽然认为鉴定程序有问题,但认为鉴定结果没有问题。

   王永杰还强调,孩子的亲生父母没有作为证人或法定代理人出庭,亲生父母已经到了法院门口,但是不让进入。“为保护未成年人,孩子可以不出庭,但孩子的权益需要有人来代表,亲生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王永杰说。而学校老师也没有出庭。

   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不同标准对伤情的定义不同,被告人聘请的胡志强法医认为应该依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而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法医和贾法医则认为,应该依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法医病理学》。也因为此,双方对是否达到轻伤持不同意见。


  意见还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意见规定,检察官承办案件,依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至少亲自讯问一次。


  28日上午,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起走私冻品食品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参与组织帮助他人将冻牛肉、冻鸡爪等大量冻品从越南走私入境的28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1年至12年不等有期徒刑。


  最高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若干意见》,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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