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贯彻基本国策 实现性别平等
199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我国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向全世界庄严承诺。20年来,伴随着一项项法律制度出台,一个个务实举措实施,基本国策逐渐上升为施政纲领、固化为法律制度,落实为广大妇女的现实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
北京世妇会20周年之际,我们邀请6位省部级干部畅谈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基本国策,推动实现性别平等的创新实践,以飨读者。
——编者
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女性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是国家的法定职责,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女性教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坚持男女平等,依法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要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经过不懈努力,2011年底,我国全面实现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这是中华民族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世界教育发展进程中的一座丰碑。我国男女受教育差距基本消除,女性接受初中以上特别是高等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2014年,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中女童比例为46.32%;小学学龄女童净入学率99.83%,高于男童0.03%,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46.69%、47.7%,其中,普通高中和普通中专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49.97%、52.99%。在高校招生录取中,除特殊专业外,要求高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普通高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分别为52.12%、51.65%,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女生比例增至36.93%。
坚持促进公平,重点加强贫困地区和特殊群体女童教育关爱。近年来,中央持续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重大项目,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有寄宿需求的女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还提出,保障厕位够用,按照1:3设置男女蹲位。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和教学点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广大女童受教育条件明显改善。同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切实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教育关爱。逐步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优先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营养状况和交通需求,促进农村留守女童健康成长。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积极推动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随迁女童平等受教育权利。
坚持提高质量,不断提升女性教育发展水平。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提高女性受教育质量。2014年,教育部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要求学校平等对待每位学生,不让一名学生因为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在教材封面设计、插图安排和内容选择等方面都充分考虑性别因素,消除教材中的性别刻板印象和性别偏见。在体育、艺术和劳动等课程中,特别注重女生特点,课程组织中实行男女生有分有合,使女生能够自主选择符合其性别特点的课程内容。注重家庭教育,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作用,提高家长性别平等意识,树立科学教育观,关注女生不同成长阶段身心特点,科学施教。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工作,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通过“一对一”指导、专场招聘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女大学生落实工作岗位。随着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到教师队伍中来。广大妇女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贡献了智慧和力量,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
维护妇女就业和社保权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男女平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肩负重要使命,我们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全力维护妇女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发展。
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立法是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规定,为保障妇女享有发展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法律对妇女享有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就业的权利;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同时还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推动相关规定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妇女平等就业、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特殊劳动保护等权益作为重点,积极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开展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等活动,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招用工行为。2014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女职工劳动保护案件378件。
促进妇女发展,就业是基本途径。在就业工作中,我们始终将促进妇女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价值取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妇女就业规模不断扩大,2014年底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年末数为6546万人,比2013年底增加208万人,其中教育、金融等行业中女性劳动者占比已经超过50%。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妇联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妇女从事手工编织实现就业创业的意见》(妇字〔2013〕26号),2014年又与全国妇联召开手工编织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工作推进会,支持妇女通过从事手工编织拓宽就业渠道。为促进女大学生就业,防止就业歧视,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进一步强调国有企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益。
平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妇女就业,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重要措施。这项工作从1994年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起步,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生育保险,目前生育保险已将职业人群和非职业人群纳入生育保障范围。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已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部分地区还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险范围。与此同时,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亿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数逐年增加,待遇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广大育龄妇女生育保险权益,促进了女性公平就业。
保障女性平等权利,公务员考录制度是重要环节。公务员考录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致力于消除对报考者身份、性别、职业、民族等方面的歧视,在制度设计、程序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等各个方面保障公民公平考录的权利。合理设置录用资格条件,注重保护女性考生报考权利。在招考过程中严格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择优录用,不得因考生的性别原因拒绝录用。维护怀孕考生合法权益,专门出台政策明确规定,遇有孕期无法进行体检和考察的,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再进行检查,并推迟考察等录用程序。从公务员招录的实际情况看,女性享受到了应有的公平待遇。2014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当年录用人数的比例为49.8%,地方新录用的女性公务员占比为44.7%。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9月27日与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共同主持全球妇女峰会,显示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促进全球性别平等事业的不懈追求与努力,也显示了中国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坚定步伐与决心。
各个层面妇女参政议政比例总体偏低,出生性别干预屡禁不止,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时有发生,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等等。我们建立了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但要真正实现男女平等的文化认同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在全社会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
宋秀岩表示,把实施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作为重要抓手,推进重点目标攻关、监测评估和性别统计工作,促进纲要目标落实。注重发挥主流媒体和妇联宣传阵地的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掀起宣传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热潮,大力宣传女性的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坚决抵制歧视妇女的各种文化现象,努力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