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两幅名画被扣26年 警方称系赝品已丢失不赔
新安晚报| 2015-10-13 15:11:29

   发还物品清单里并无上述两幅画。

   发还物品清单里并无上述两幅画。

  扣押物品收条,2和4分别是水墨画。

   扣押物品收条,2和4分别是水墨画。

   26年前,北京人孙建龙携带画作南下广东,结果被珠海警方以涉嫌走私文物扣押。事后因警方认为其携带画作系赝品,将其释放。不过,孙建龙坚称其画作是真迹,并称警方至今未归还,要求赔偿。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该事件发生于《国家赔偿法》施行前,时隔20多年,赔偿时效亦超期,决定不予赔偿。

   1989年7月,在珠海出差的孙建龙在宾馆内被当地警方控制,其包括李苦禅的《鹰》和吴昌硕的《梅花》两幅赝品画作在内的随身物品也遭到扣押。孙建龙被放回后,警方并未归还两幅“名画”。孙建龙多年索画未果,今年向警方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

   此前,珠海市公安局就此事称,孙建龙当年系涉嫌走私文物被收容审查,事后鉴定两幅画作为赝品后将其放出,但由于办案人员存在过错,鉴定材料和两幅赝品画作都已缺失。

   孙建龙的代理律师曹志存称,当事人已于今年3月22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对方未按《国家赔偿决定书》规定回应时效内答复,其于今年6月26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近日,珠海市公安局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称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确实于1989年7月16日扣押《鹰》和《梅花》两幅赝品画作,一直未予发还。

   珠海市公安局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有明确批复,《国家赔偿法》1995年开始施行,不溯及既往,而申请人孙建龙所称的画作扣押事件不适用此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孙建龙申请赔偿的事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时限。

   该案代理律师曹志存称,珠海警方至今未对该案作出结论性意见,扣押状态一直在持续,不存在赔偿时效超期的问题,而孙建龙作为画作的所有人,画作虽被警方长期扣押,但所有权归属未变,警方理应归还作画。

   据悉,孙建龙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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