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9日,郑州,一位老人倒地后流血,过路市民拍照留证后去搀扶老人 供图/CFP
10月16日,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在《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其中提到2004年以来的149起因扶人引发纠纷的案例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应飞虎在文章中提及的数据昨天引发不少网友热议。应飞虎昨天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这些数据是自己历经4年不断搜集的,自从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他就开始了关于“扶人案例”的研究。应飞虎希望通过研究结果告诉大家,老人并非不能扶,真相几乎都会通过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浮出水面。同时,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立法,给“好人”一个说法,给“坏人”应有的惩罚。
“扶人数据”引发众网友热议
10月16日,《人民日报》刊发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围“扶人困局”》的评论文章。文章对从2004年至今年10月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在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两年,随着探头等设备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2014年以来的21个案件,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
“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等数据被多家媒体转发,很多人对数据的来源和研究方法感兴趣,有不少网友评论,“必须实行诬告反坐,加大讹诈者的犯罪成本,再也不能揭穿后教育了事。”也有网友希望尽快立法加大诬陷者的成本。
根据应飞虎的统计,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对肇事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和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
“小悦悦事件”促成研究项目
昨天,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告诉北青报记者,文章的数据来自自己四年多的统计。这些案例主要是从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逐一收集的。
应飞虎介绍,最早关注到扶人事件,是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轧,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只有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当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小悦悦事件”之后,应飞虎开始关注和搜集扶人事件的相关材料,并将它们制作成表格。北青报记者从其发来的表格看到,上面有扶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基本时间和媒体报道的标题等基本要素。
随着研究的进行,应飞虎先后在多家媒体发表与“扶人”相关的文章。应飞虎说,目前“扶人研究”是深圳市宣传文化基金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内化机制研究——以扶人问题为中心》的成果,自己还在撰写一篇两万字左右的学术论文。
数据显示“老人还是可以扶的”
应飞虎说,随着搜集材料的逐步推进,自己也发现了这些事件的一些共性。尽管这些事件发生在不同的地方,但共同点非常多,比如讹人的较多为老太太,而在研究扶人问题的负面影响时发现,不被扶起而死亡的几乎都是老头。
在扶人被讹以及肇事者冒充好心人的事件中,最多会涉及到倒地者、撞人者、救人者、逃离者四类人,情形也极其复杂。如倒地者可能是被他人撞倒,可能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独立事件),也可能是故意摔倒(碰瓷者);救人者可能是与倒地不相关的他人,也可能是撞人者。
在研究中,也有“可喜”的发现,比如近两年来九成以上的事件真相最终都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者作证等被还原。
应飞虎介绍,自己发表研究结果,一方面是希望告诉大家,老人还是可以扶的,绝大多数案件的真相最终会通过先进的技术等多种手段还原,另一方面也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立法,给讹人者应有的惩罚。
建议加大对诬陷者的经济处罚
应飞虎认为,应该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在法律责任体系设计中,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后果。某些违法行为,看似后果轻微,但其后续效应却会极大地减损社会的道德资源,破坏好人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负外部性,因此应该设定比目前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体系。”
应飞虎说之所以强调加大对诬陷者、逃逸者和装好人者的执法力度,是因为在实际的案例中对诬陷他人的老人几乎没有处罚的案例。比如,70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拘留、老人经济能力差等导致最终老人只是“赔礼道歉”。
“我希望我们能够有合适、有效的针对诬陷者的法律责任,比如在证据确凿的情形下执行拘留;考虑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等等。”应飞虎说。 本版文/本报记者 刘珜
新闻内存
人大代表和学者建议
出台“好人法”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救助者的立法,但全国各地均有人大代表或者专家学者呼吁立法,加大对讹人者等“坏人”的处罚力度。
2013年1月,王树安等11名河南省人大代表建议,应出台《河南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
2013年8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开始实施。规定提出,当助人者和被助者发生纠纷时,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同时,《规定》指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3月,人大代表周洪宇呼吁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应高度重视公民救助行为立法工作,尽早制定出台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条例要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核心内容,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北京,2015年7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