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次修订的松与紧
财经时报| 2015-10-19 13:00:08

  时隔六年,《保险法》又迎来一次大范围修订。

  时隔六年,《保险法》又迎来一次大范围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10月14日发布消息称,在2015年11月14日前,各方均可就此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以此来算,本次征求意见时长为1个月。

  不出意料的是,本次修订遵循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但“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依然让外界对此感到惊讶。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一家券商的保险研究员评论称,自保险国十条推出以来,保险行业不断经历改革催化剂,自上半年健康险优惠政策推出以来,近期又通过了人身型分红险的费率改革,实现了人身型保险的全面市场化。此次保险法修改草案的推出,从内容上看主要就保险行业的地位和重要性进行了再次确认,并进一步明确其市场化道路的长远目标。

  拓宽运用范围

  从历史来看,本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上一次修订还是在2009年。据记者了解,2009年修订的一个重要亮点在于,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全国人大曾对外说明称,2009年版《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还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而在此之前,自1995年制定《保险法》以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对比2009年修订来看,今年《保险法》修订的条款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比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等。国金证券分析师贺国文称,明确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收益。

  事实上,除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本次修订还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给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了互联网保险,比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业界看来,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将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

  条款删除背后

  目前来看,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实业投资,似乎都能看到保险资金的身影。在资本市场上频频举牌更是彰显了保险公司的财大气粗。

  从本次修订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力也将极大释放。在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现行《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则被删除。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资本保证金 ,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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