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民办教育迎发展新机遇】日前,宁波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地方新政”,《意见》为宁波民办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日前,宁波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地方新政”,《意见》为宁波民办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民办教育在宁波快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宁波共有民办学校1092所,其中高校3所、中小学121所、幼儿园968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728所,占现有全体学校总数的52%。但总体体量偏小、承担人才培养的能力不强,民间资本进入的渠道相对狭隘,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等现象也十分明显。如何改变现状,进一步增强民间资本的办学活力,盘活现有各类教育资源,成为宁波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除对义务教育段基本公共服务有所保留外,其他领域都有不同程度地开放。比如,举办全日制民办学校和幼儿园、举办或引进高端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老年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民间资本以实物投放、参股等形式,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参与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等共建,合作举办非独立的二级学院,合作开发建设新校区等。
对比之前民间资本可投资的教育领域,此次《意见》所涉及到的可投资领域更为宽泛,同时又有重点项目引导,将有助于激发民间资本投身教育办学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优质民办学校、多样化的培训机构落户宁波。
既不算事业单位,又与企业存在较大差别,“身份”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对此,《意见》中也有了明确表述。
《意见》提出,今后宁波将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的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登记,非营利性的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制度,为宁波民办教育的体制性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利于让不同“身份”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享受到差别化的扶持政策,突出了教育公益性属性和多样化的需求,为民办教育突破制度制约和政策瓶颈留出了通道。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类似处理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时,因涉及工商、教育等多个部门,经常会出现的各个部门相互推脱等执法难题。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中,宁波还创新性地提出了分类扶持政策,意在促进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良性发展。
比如,为降低民办学校建设成本,首次提出在满足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配套要求基础上,可以利用配套教育用地,举办民办学校或教育培训机构;允许民间资本利用原有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作教育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又如,首次提出金融支持,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作抵押,具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知识产权、学费收费权可作为质押物或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股东保证、股东其他股权质押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融资机制。
再如,在师资方面,设定民办教师工资最低发放标准,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给予一定财政补贴,保证了民办学校教师在职时和退休后的待遇;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愿意重新回到公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按照“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打通回流渠道。
按照《意见》,到2020年,宁波教育领域民间资本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比例,将由2014年的13.49%提高到20%;育人模式新颖、课程特色鲜明、品牌效应明显的特色民办学校在全市民办学校总数中的占比由2014年的15%提高到35%以上。
可见,《意见》出台及下一步政策付诸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宁波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整合提升,打造一批优质高端的教育机构,使之成为宁波教育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民间资本也要牢牢抓住宁波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契机,在民办教育领域分得一杯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