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区“基本法”将出台 对标国际投资贸易准则】目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在广东法制办官网进行立法意见征集。《条例》明确,广东自贸区将建立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其目标是建设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成立半年在即,广东自贸区在立法上有了实质性进展。
目前,《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在广东法制办官网进行立法意见征集。《条例》明确,广东自贸区将建立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体系,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其目标是建设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
此前公布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下称“总体方案”),将“推动开展《条例》立法工作”放在首位,完成时限为2016年1月底。
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副院长毛艳华认为,《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广东自贸区的功能,即主动承担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压力测试。而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准则的对接,有助于中国承接国际市场运作体系,从而推动外经贸的发展。
对接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准则
今年前三季度广东省实现外贸进出口总值7303亿美元,同比下降4.5%,外经贸稳增长形势严峻。受访专家表示,加快建设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准则,有助于稳定外经贸的发展态势。
“对标国际准则”也是广东省高层关注的焦点。10月16日,广东自贸区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强调,要在建设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体系上取得更大突破,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方面取得更大进展。10月10日,广东省省委书记胡春华在听取推进广东自贸区建设情况汇报时表示,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谋划推进自贸区建设,面向全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规则机制,并加大力度深化重点改革事项,抓好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等改革。
《条例》强调,将依托制度创新推动对接高标准的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制度创新”被具体归结为“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及“粤港澳合作”三大领域。
在投资开发与贸易便利化方面,《条例》继续明确“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这与另外三大自贸试验区的管理模式相一致。在深化粤港澳合作方面,《条例》提出,广东自贸区将推进粤港澳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相衔接。
在金融创新方面,《条例》强调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的金融创新,以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中国目前的自贸试验区均处在港口发达的沿海地区。广东自贸区早前的管理办法和总体方案,均有大篇幅涉及对国际航运的布局。
此番《条例》指出,支持发展国际航运与物流业,以广州港、深圳港、珠海港为中心,构建海港、空港、无水港的联动机制,发展港口、海运物流和临港产业,建设“一带一路”重要物流枢纽,加深沿线区域经贸合作,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与此同时,进一步深化对港澳航运业开放,建设粤港澳航运服务示范区,推动粤港澳航运物流服务自由化。
上述规定比早前的管理办法明确的“发挥粤港澳三地海空港的联动作用”更为具体。另一方面,广州市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强调探索的“启运港退税政策”也被写进了《条例》。
值得关注的,还有珠海港的定位。在6月份,广东省出台对接一带一路实施方案,要求建设世界级港口群,并将广州港、深圳港放在龙头地位,珠海港被定位为支撑性港口。早前公布的三大片区的方案中,前海蛇口片区方案有“建设国际枢纽港”的相关定位,南沙新区片区方案则“支持广州形成国际航运中心”,但横琴新区片区方案只在“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提到“交通航运服务”。但在此番《条例》行文中,广东省政府首度将珠海港放在等同广州港、深圳港的“中心位置”,珠海港的角色获得实质性提升。
在广东的广佛肇、深莞惠、珠中江三大经济圈中,由于珠海经济体量偏小,珠中江的经济体量一直弱于另两大经济圈。“此次广东省政府借《条例》将珠海港拉过来,使其进入横琴片区的辐射范围内。”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贸研究中心主任陈万灵认为,随着珠三角港口区从双龙头转为三中心,珠海港有望充当广州港和深圳港的补充,对接珠江西岸乃至粤西地区。
目前广州港主要对接内地,湖南、广西、江西均是其辐射范围;深圳港主要对接香港,承接对外贸易功能;而珠江港作为广州港、深圳港的补充,有望成为珠江西岸对接海外的重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