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3美邦01”、“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0月26日(由于2015年10月25日为休息日,因此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2014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7.20元/张(含税).
本次债权付息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0月23日,凡在2015年10月2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根据《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3美邦01
3、债券代码:112193
4、发行规模: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20%,每张每年派息额为7.20元(含税)。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
7、债券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3年10月25日;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0月25日
10、付息日:2015年至2018年每年的10月2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6年每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次付息日为2015年10月26日
11、兑付日:2018年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3美邦01”的票面利率为7.20%,每手“13美邦01”(面值1,000元)本期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2.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8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0月23日
2、除息日:2015年10月26日
3、付息日:2015年10月26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2%。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0月2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0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美邦01”持有人。2015年10月23日买入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派发利息,2015年10月23日卖出公司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派发利息。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11月26日前(含当日)与本公司联系(见如下联系方式).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全称: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
邮政编码:201315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21-38119999
传真:021-68183939
2、主承销商
全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8768
传真:010-58328764
3、托管人
全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