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日前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20年8月3日。
《征求意见稿》提出,旧住宅区满20年方可申报更新。合法旧工业区和商业办公区建筑物建成年限15年以上,住宅区建筑物建成年限20年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更新:需落实规划的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年久失修或经维修后仍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经评估后亟须拆除重建的。对于建成年限不足的旧工业区、商业办公区、旧住宅区,经鉴定危房等级为D级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人数95%以上的业主同意。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补偿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法定最低搬迁补偿标准,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旧住宅区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由权利主体自愿选择。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旧住宅区的更新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企业不得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否则可被处以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提到,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市场化的城市更新,都难以完全避免个别物业权利人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问题。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个别征收+行政诉讼”处置方案,,由市、区政府对个别未签约业主的物业实施征收和补偿。个别征收模式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当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的,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个别征收。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实施个别征收的,按照套内面积1:1置换或者进行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政府实施个别征收取得的物业权利,在不低于原有搬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市场主体重新协商签订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