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险投保后应当维护标的物安全 危险程度增加及时通知
| 2016-10-10 16:41:34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北京某电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其厂房以及厂房內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办公用品总保险金额为2.6亿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7月26日起次年 7月25日止。期间,厂房发生火灾,大量成品、半成品海绵被烧毁,厂房及生产设备也因火灾受损。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审核后拒绝理赔,拒赔理由主要是:第一,该公司厂房在保险期限内由生产车间改为仓库,且未经消防部门审批,增加了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从而扩大了承保风险;第二,被保险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在严禁使用明火的仓库允许施工人员用气割机切割风管;第三,发生火灾时,消防栓未能正常使用;第四,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投保后未按约定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也未通知被告,而此次火灾事故系该公司纵容违规生产导致,因而违反了被保险人应尽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风险提示: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五十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以上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对标的物进行保险后,也要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在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因危险程度增加导致的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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