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监管工作正式起步 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
证券日报| 2020-09-15 07:59:50

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与此同时,央行依据《准入决定》同步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

央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9月14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准入决定》《金控办法》的发布,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金融的良性循环。

对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的必要性,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旗下金融牌照众多,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而且金融公司往往规模大,牵涉广,一旦发生风险,造成的影响也是交叉和连锁性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有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尤其是民营金融控股公司实力薄弱,通过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手段充实门面,积聚了较大的底层风险,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从起始阶段把控质量,对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此次监管办法的出台对股东、实控人等作出相应规范,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有利于机构聚焦主业,明确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础定位。此外,此次规范将有助于保持金融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对已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避免实体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相互传导。

根据《金控办法》,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将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在苏筱芮看来,在适用范围方面有几点值得特别关注:一是,强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方式的穿透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穿透监管;二是,在规模起点上遵循了“抓大放小”的原则,在总资产和受托资产方面存在两个重要指标门槛——5000亿元和1000亿元。

“《准入决定》发布和人民银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潘功胜在前述吹风会上表示,央行下一步将做好几方面工作:第一,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了解市场情况,回应市场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第二,完善制度框架。《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第三,开展准入管理,对于符合设立情形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央行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批,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第四,稳妥有序地过渡,在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第五,持续日常的监管,央行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地防控风险,提升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能力。记者 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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