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确诊1型糖尿病,因没有出现并发症被拒赔,「理赔帮」助其获赔100万元!
太阳信息网| 2025-06-12 17:23:35

1型糖尿病是一种起病较早、病程长、病情重的慢性疾病,患者通常在儿童或青少年时期发病,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以维持生命。近年来,随着家庭为未成年人配置重疾险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1型糖尿病的患儿成为保险的受益对象。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患者被保险公司以“未达条款要求”拒赔的现实困境。

小周于2020年7月由母亲通过电子渠道为其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额为50万元,特定疾病保额为50万元。2021年11月,小周被医院确诊为1型糖尿病,开始接受胰岛素治疗。家属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在2022年7月,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虽经诊断明确患有1型糖尿病,但未达到合同条款中对1型糖尿病设定的三项具体条件,因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该保险条款,被保险人需在确诊1型糖尿病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三项情形之一:一是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二是并发心脏病变并需植入起搏器治疗;三是脚趾坏疽并实施手术切除。而*某并未出现上述并发症,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予赔付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处理。

面对高额医疗费用和未来长期治疗压力,周某通过“理赔帮”平台寻求法律帮助。平台入驻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中的保险条款虽表面为责任范围约定,实则为实质性限制保险责任的内容,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若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效力将受到限制。

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条款对“1型糖尿病”的定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设定,是扩展保障的体现,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需特别提示。保险公司认为,仅凭“诊断为1型糖尿病”的表述,不应自动触发理赔义务,而应以条款约定为准。

原告代理律师则指出,所谓的“释义条款”实质上对医学上已被确诊的疾病附加限制条件,其标准既不符合通行医学定义,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对于“1型糖尿病”的认知,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中限制投保人权利的内容。保险公司既未合理提示,也未做出明确说明,应认定该附加条件无效。代理律师还指出,若依照保险公司逻辑,极易导致道德风险。部分家庭可能因经济能力有限,选择不及时治疗,等到并发症严重后再行理赔,违背保险的初衷及社会价值。

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就该条款履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条款内容亦与通行的医学定义不符,足以对投保人形成重大影响,因此该限制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某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特定疾病保险金50万元,共计100万元。

该案表明,在面对合同约定与医学事实相冲突时,法院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与知情权。1型糖尿病患者如遭遇类似拒赔,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益。对于保险条款中模糊、苛刻甚至带有误导性的内容,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提示和说明责任,不能以“合同已写明”为由一概推责。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不应成为消费者抗病之路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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