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等9省份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城市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2017-11-28 22:22:4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今天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

此前,河北省已于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作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绿色税收,此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围,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扩”出怎样的绿色新天地?记者采访了三部门相关负责人。

生态意义大于税收收入意义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北方水资源紧缺,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占全国1/2。水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和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用一组数据彰显了水资源税的“绿色”能量:2016年河北省用水总量较上年降低2.8%,地下水取用水量较上年降低6.6%;全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部分地区的高尔夫球场、洗车等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河北省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王建凡剖析了此次改革的多层意义——

在调控方面,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

在节水方面,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在社会风尚方面,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在国际责任方面,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和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社会协同行动,共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此次试点的9个省份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同时,也有利于丰富完善水资源税制度设计,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王建凡说。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去年这9个省份水资源费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扩大水资源税试点就是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

不增加居民正常用水负担

征收水资源税会不会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价格?王建凡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

在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的基础上,也必须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同时,对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其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王建凡说,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比如,在河北水资源税试点过程中,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

此次试点比照河北省试点政策,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具体适用税额,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的要求确定。为调动试点省份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 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

《实施办法》明确了6项减免税情形,包括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 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的方式取用水免税; 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 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根据《实施办法》,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此次扩大试点在总体平移河北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比如明确了不同水资源状况和取用水类型的征税政策,增加了跨省水力发电、采矿排水等具体征税规定,并确定了差异化的最低平均税额标准。以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为例,北京每立方米1.6元,四川每立方米0.1元。

“此次改革的目的,就是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使企业调整用水结构,转变用水方式,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倒逼地下水超采区的企业由抽采地下水转为使用地表水,高耗水企业循环使用中水。” 王建凡说。

按季征收普遍实现网上申报

蔡自力介绍,此次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规定,水资源税可按月征收,也可按季征收,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税务总局指导9个试点省份,拟统一按季征收水资源税。改为按季征收,可以减少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和水利部门三分之二的办税工作量。此外,9个试点省份将开发网上申报系统,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实现网上办税,让数据多跑网路,纳税人少跑马路。

《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即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取用水量;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征税和取用水信息资料。

“此次扩大试点,将实现涉税信息纳税人、税务部门和水利部门三方共享,既发挥水利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上的专业优势,又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优势,更好地形成征管合力。” 蔡自力表示。

围绕扩大试点的系列准备工作已经先行,改革落地“箭在弦上”。今年8月,税务总局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开发水资源税征管模块,目前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各试点省份也在抓紧拟定细化本地化试点政策和征管办法。 目前9个试点省份水利部门已向税务部门移交6.4万户取用水户档案,重点纳税户移交基本完成,税务部门据此建立了水资源税纳税人清册和税源数据库。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说,着力规范水资源管理,是做好水资源税改革的前提。试点地区水利部门要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健全水资源计量监控设施,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郭孟卓介绍,试点地区水利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已有取水许可台账等工作基础,对现状取用水户和取用水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取用水底数,建立详细台账;送交税务部门,作为征税依据;和税务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水利、税务、纳税人共用一个平台,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水资源税全业务流程的网上办理。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督促改革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主动协调解决试点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将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改革。” 王建凡表示。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实施后,将出现“有费有税”的格局:河北省继续按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开展试点工作;9个省份按照《实施办法》进行试点; 其他省份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照样执行。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一般性的倡导层面,还需要出台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只有这样才可能真正改变大众的行为方式,获得实效。通过利益杠杆来实现行为方式转变是立竿见影的。”刘尚希介绍,水资源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资源税下面的一个税目,资源税以后还会根据情况变化增加税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资源税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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