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上蔡农商行原业务部经理骗贷2300万 获刑18年
洞见财经研究室 | 2022-03-02 08:24:47

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将一件银行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勾结,骗取银行2300万元的骗贷大案的细节公之于众。

2014 年 10 月,原河南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下称上蔡农商行)业务部经理张某,伙同程某、周某,决定以周某担任法人的永翔粮油公司的名义向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周某与另外两家粮油类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并伪造抵押物资料,在张某的暗中协助下,骗取了该行 2300 万元贷款。不仅如此,张某在明知一公司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其违法发放贷款2990万元,最终导致贷款无法收回,给上蔡农商行造成共计5290万元的经济损失。

张某以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四十五万元。同犯程某获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七万元。张某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就案件详情及后续处理情况等问题致电了上蔡农商行,截至发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内外勾结骗贷2300万 违法发放贷款2990万

裁判文书显示,周某(已判刑)是驻马店市永翔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借款230万元给同案犯程某,但程某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因周某的钱也是从他人处借来的,所以一直催促程某还钱。催债次数多了,程某便对周某提议向上蔡农商行贷款,并称“关系硬的很”,“抵押物随便评估,多高都可以”。记者在另一份裁判文书中发现,程某曾由张某担保,向他人借款共计900万元没有偿还。于是,为了偿还债务,张某、程某伙同周某预谋以驻马店市永翔公司名义向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

2014年11月,周某以驻马店市永翔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收购粮食缺少资金的理由,虚构从河南天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购买10000吨小麦购销合同和从上蔡县塔桥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10000吨小麦购销合同,然后指使他人办理虚假的河南齐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书等资料,向上蔡县房地产管理所提供,办理了河南齐丰公司5栋房屋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书。周某通过向上蔡农商行提供以上虚假的房产证、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明文件,成功骗取了该行贷款2300万元,用于偿还程某、张某、周某等人个人债务,导致该笔23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本息。

张某作为上蔡农商行业务部经理,不仅合谋他人骗取贷款,还在明知河南铭盛公司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违法向该公司发放了3000万元的贷款。

2016年11月,河南铭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已判刑)编造虚假工程合同,以需要流动资金购买材料为借口,向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2600万元。2017年9月,刘某再次编造虚假工程合同,向上蔡农商行申请贷款390万元。上蔡农商行工作人员张某与何某、孙某(二人均已判刑)没有对该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向该公司发放贷款2990万元,导致该两笔贷款共计2990万元无法收回本息。

获刑18年 二审维持原判

河南上蔡农商行原业务部经理张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四十五万元。其同犯程某犯贷款诈骗罪,获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三十七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使用违法获得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23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张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9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张某、程某在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犯罪过程中,共同预谋、分工协作,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张某上诉称一审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事实错误,其主观上对2300万贷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的行为,与周某、程某没有共同预谋,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一审认定张某违法发放2600万贷款的事实错误,其并不负责具体的调查审查工作,并表示其不明知该企业没有偿还能力,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但在该案的另一份裁判文书中,据同案犯周某详细供述称,张某在为其办理贷款之前,曾要求周某给程某1000万元供程某使用,由程某代还。张某说“你要是不同意,贷款就不能办理。”据周某供述的贷款去向表明,周某在上蔡农商行贷款的2300万元中,有950万元支付了程某的欠款。据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2013年由张某、田某担保借给程某600万元。张某承诺等周某的贷款下来用贷款还他。后周某共计给他转款700万元,其中100万元是周某归还其本人欠他的款。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中,同案人周某详细供述了伙同张某、程某共谋编造虚假材料等骗取银行贷款2300万元并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经过,与张某、程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以及多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且有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的资金去向,能够证实张某、程新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项目、使用虚假合同、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2300万元的犯罪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中张某的供述与同案人孙某、何某、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贷款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相佐证,能够证实张某作为当时的信贷部主任,安排并具体参与刘某贷款的审核发放事宜,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6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之外,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20年12月上蔡农商行因违规开展信贷业务被银保监会罚款80万元,同月因违反反洗钱法被央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罚款30万元。2022年1月,该行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被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记者 谢奀国实记者 张帅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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