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7日发布《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有关事宜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土地收益价款,住房性质保持不变。《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