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下发新政策 推进湖南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 2017-03-22 16:32:02

为给农民进城保驾护航,3月20日,湖南省政府下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从财力补助、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产权改革等方面,推进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

财力补助: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通知》要求,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

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教育: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为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通知》要求,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奖补力度,引导鼓励市、县级政府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丰富城镇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公用经费补助等因素合理定价,切实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同时,对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专项资金,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因素、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州、县市区,支持随迁子女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市州、县市区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规定落实应分担的资金,将经费保障到位。

医疗保障: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服务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救助内容、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相统一。

支持选择参加当地医保。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同时,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分配办法,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社会保障:进城农民符合条件可申请公租房

《通知》明确,湖南将把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动。由省、市州财政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缴费人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下予以补助。

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积极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省财政在安排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时,对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产权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三权”

《通知》强调,要做好“三权分置”工作,支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同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主体规范化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等相关权益(承包权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试点。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进城后的居住、创业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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