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举措夯实政府存量债务数据基础
| 2017-03-29 16:52:38

一是甄别“实”。2014年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发【2014】43号规定,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工作,浙江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原则,组织各地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务的全面清理甄别和核查。对2014年末3071家债务单位(即:债务人,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7379个债权人的46121笔存量债务,逐笔逐项进行清理核查,并在债务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审计口径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并实行了锁定,摸清了存量债务底数,夯实了政府存量债务数据基础,为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调整“实”。财政部规定,对2014年清理甄别锁定的政府或有债务中,符合条件确需转化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转化为政府债务。为用好“政府债务余额小于等于限额”这个公式,对于2015年上半年置换债券发行之前,债务单位以自有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腾出的空间,可以为符合条件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存量或有债务转化所用。2016年,经各地对清理甄别锁定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逐项逐笔审核,对符合条件确需转化的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转化后纳入置换范围。同时,落实存量政府债务偿债责任,根据国办函【2016】88号规定,对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企业债等存量政府债务不转移偿债责任,继续由发行企业债券的融资平台公司(即:原债务人)承担偿债责任,并从政府债务中转出。

三是需求“实”。全面梳理核实置换需求,精准算好确需置换的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账。根据2014年末清理甄别锁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加上符合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后转入的政府债务,减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的政府债务,减去2015年以前发行的未到期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外债和国债转贷,再减去在置换债券发行和垫付政策出台前到期并已以自有资金归还的政府债务,即为2017年需置换的存量政府债务。精准算好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账,为提前一年完成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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