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结合实际情况 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2017-04-05 14:18:00

为进一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湖北省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统一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对全省钢铁行业执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和阶梯电价政策,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执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3元提高至0.5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对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5元。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

我省将对上一年度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对钢铁行业进行甄别分类,将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和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其他类钢铁企业”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核查、抽查,督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同时,我省要求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将加价电费的收取情况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发改委、国有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自行降低钢铁企业的用电价格。对于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奖励钢铁行业先进企业、支持钢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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