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市确定了24个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
| 2017-05-23 15:10:40

为加大市级财政支出项目跟踪监管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滨州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滨财办〔2013〕5号)等规定,结合省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经认真研究筛选,我们确定了24个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印发《关于下达2017年市级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计划的通知》(滨财绩〔2017〕1号),为做好2017年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明确评价范围。按照《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和2017-2019年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的通知》(滨财预〔2016〕31号)要求,结合预算安排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24个支出项目列入本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计划,涉及资金3.44亿元,所选项目主要是公共服务性较强、资金整合规模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项目及根据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需追踪的项目。除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由各部门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并按时将自评报告和重点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归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室。评价项目以2016-2017预算年度为周期。根据需要最长延伸评价近3年来项目绩效情况。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部门预算管理科室负责通知并督促、指导部门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重点绩效评价,撰写并按时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相关业务科室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问效监督管理工作;在实施市级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过程中,市直各部门和县区做好配合协调,共同完成年度绩效评价任务。

三、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5〕11号)文件要求,在评价工作中积极推行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价,最大限度减少评价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和人为干预,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四、强化结果应用。加强绩效评价与预算安排结合力度。对于评价结果较好的继续保留并适当增加预算;对于目标不明确、使用效益不高的进行整合或减少预算;对于没有绩效目标、使用绩效差的予以取消。依法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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