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 2017-05-27 16:31:43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1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推广试点方案和政策,呼和浩特市在2016年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唯一试点地区,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我局积极配合此次调研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我局认真学习领会了财税〔2015〕56号和126号文件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并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高效配合的试点工作机制。

二是广泛宣传,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和LED屏公布、张贴优惠政策文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多形式多渠道地广泛宣传,确保纳税人对此项政策的应知尽知,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主动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凭据,确保这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

三是深入调研,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做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四是认真总结,上报完善政策的意见建议。在数据统计、分析、总结的基础上,认真提出加强宣传、加强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的建议,并建议保险公司应针对不同收入人群进行细分市场,开发更多满足普通消费者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

截止2016年底,我市共有29户企业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215人享受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优惠政策,累计减免个人所得税2.26万元。我局及时上报了调研报告,为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提供了翔实的数据与可靠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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