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 2017-07-20 11:18:55

昆明市被国家确定为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12个试点城市之一。2017年6月7日,昆明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经办管理,用人单位将停止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用人单位按9.9%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仍按2%的费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缴费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参保人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不承担费用,超出范围的由参保人自己承担。

参保人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方面,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待遇将分为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项待遇,生育津贴为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为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合并后的政策更加能够保证保险待遇的公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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