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丽江市从四项措施入手 强化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管理
| 2017-09-15 16:22:56

2017年1至8月,丽江市非税收入完成140,649万元,占财政公共预算收入253,236万元的55.5%。近年来,云南省省本级和部分市县已经开始推进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的制度化工作,特别是省本级于2017年4月6日印发了《云南省省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办法》,虽然该《办法》仅适用于省本级单位,但是对推动各州市的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制度化、规范化工作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为了完善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管理工作,推进财政精细化管理,丽江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大部分执收单位开展了相关调研,运用公共财政理论,引入绩效管理理念,对如何深化非税收入执收成本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加深部门单位对执收成本的认识。执收成本是执收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不是“弥补成本”中的“成本”概念。核定执收成本,就是要考察取得非税收入的“所费”与“所得”,努力压缩执收成本,将资金最大化地用于满足相关专项工作开支,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由于非税收入是执收单位履行政府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同时取得的,所以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基本支出中已经安排有满足单位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部分费用,所以执收成本不能与基本支出中已经列支的部分重复计算。

二、合理确立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核定原则。一是成本补偿性原则。执收成本应根据执收单位在执收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补偿性支出如实核定。二是收付实现制原则。执收成本应按照执收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实际发生并支付的支出核定。三是不重复核定原则。执收成本不得与部门预算中已安排的基本支出(公用经费等保障性支出)和项目支出重复计算。

三、科学界定非税收入执收成本构成项目。一是直接费用。包括票据工本费、证书(证照)工本费、资料印制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执收人员(聘用)经费、交通费、应缴税款、办案补助经费、执收业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二是间接费用。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在执收非税收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四、规范市级非税收入管理,合理配置财政资金。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按照非税收入所有权属于政府的基本原则,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安排必要的执收成本外,其结余既可安排用于执收单位的项目支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也可作为政府可用财力合理配置安排。考虑合理配置非税收入资金压力和阻力较大,可在单位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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