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出台新意见提出今后各地要减轻贫困人员养老保险负担
| 2017-09-21 14:51:57

为完善并落实社会保险扶贫政策,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贫困人员精准脱贫。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局和吉林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后各地要减轻贫困人员养老保险负担,政府代缴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对患长期、慢性病的贫困人员,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并且,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无争议案件五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一、减轻贫困人员养老保险负担,政府代缴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意见》提出,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方面,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墓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不低于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建档立卡60周岁及以上贫困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给予一次性补贴记入个人账户,按月计发,提高其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此外,“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贫困人员患长期、慢性病医疗保险可按床日付费

《意见》要求,各地落实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的补助政策。制定出台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政策,对贫困人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引导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合同制农民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依法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同时,切实减轻参保妇女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负担。为切实提高贫困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将包括贫困人员在内的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新生儿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加大城乡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力度,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20个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墓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且提高大病保险扶贫济困精准度,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镇贫困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下调40%、分段支付比例提高5%等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提高参保群众受益水平。

此外,推进支付制度改革。贫困人员中易患的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同时,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的付费方式。实现贫困人员危重疾病转院连续计算起付线,享受与本地就医同样支付比例。结合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将肺结核等易患疾病治疗一次收取起付线,医疗机构实现按病种收费。将长期康复治疗参保人员免除基本康复费用和床位费、诊疗费,医联体内免除专家诊疗费,降低参保人员医疗负担。

三、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五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针对工伤保险,《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减轻贫困人员工伤医疗费用负担。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农民工,探索结合实名制台账、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探索推行接到事故报告后48小时之内工伤调查机制,无争议案件五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对贫困人员适度优先。充分利用浮动费率政策,对贫困人员相对集中的行业,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在工伤预防费使用上给予倾斜支持,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对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情形的贫困劳动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给予先行支付。

四、统一农民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

而对于失业保险方面,《意见》提出,逐步提高待遇标准。健全失业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失业人员待遇标准,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完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政策。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妥善解决影响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据全省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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