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促进高校后勤健康发展
| 2016-09-30 09:20:35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和《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其中,我省牵头完成的两项调研成果,为这两项税收政策的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促进高校后勤健康发展,2014年省财政厅开展了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调研。在省教育厅的密切配合下,对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等省内11所高校后勤集团近几年经营情况、学生公寓和食堂运营等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在今年高校开学之际,财政部全面吸收了调研意见,将调研成果转化为税收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为保障居民冬季供热采暖,2015年省财政厅牵头财政部关于供热企业税收政策调研,对西安、咸阳等市区供热企业生产经营、税收缴纳等情况进行了调研,从支持企业发展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在2016年供暖季来临之际,财政部采纳了调研意见,下发文件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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