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从源头监管乡镇财政票据
| 2016-10-11 10:12:56

近年来,澧县财政局通过“五统一”有效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监管,实现源头控制。

一是统一票据领购。该县乡镇使用的财政票据向财政局统一购领,乡镇部门使用的财政票据向同级财政所分期限量购领,乡镇所属单位每月和乡镇财政所结报,乡镇财政所按季度到财政局汇总。

二是统一核定用票基量。按照“分次限量”的票据管理制度,县财政局确定各乡镇通用票据和各类专用票据单次可以购领用票基量。用票基量一年一定,动态管理,特殊情况需增加票据的,由乡镇提出申请,财政局审核后再予决定。

三是统一票据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拆本使用,必须确定专人,及时核销,明确责任。财政所及其乡镇所属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各类财政票据,不得混用、代开和借用,不得跨年度使用票据,不得使用自购、自制收款收据等。

四是统一票据核销。按照“核旧领新,票款同行”的原则,该县财政部门在每次发放票据前对已使用的票据进行核销,对用量较少的票据实行序时核销和票据年检,杜绝挤占、挪用、坐收坐支政府非税收入现象的发生。乡镇及所属单位票据的核销工作,由乡镇财政专人负责,并做好各类财政票据购入、领用和核销情况明细台帐,以备核查。所属单位向财政所核销,财政所负责到财政局核销。

五是统一票据保管。乡镇财政所建立规范的票据管理台帐,详细登记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和缴销情况,已经使用并核销后的票据存根由乡镇财政所按《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保管,记账联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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