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财政局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28条具体规定和市委相关配套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权利制约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和改进财政拨款流程,特别是缩短资金审批环节的时限和明确审批的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预算单位和办事人员,不断提高财政工作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严格执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乌政发[2016]72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规依据按时限核拨资金。二是严格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局关于改革专项指标公文处理流程的通知》(乌财办[2015]1247号)要求,提高专项指标公文的运转效率;三是要尽快建成内部支付责任监控机制。将财政每个环节办理情况、滞留时间都实时通过支付责任监控系统记录在案,明确责任,便于监管;四是建立指标下达免申请制度。年初,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由预算科会同有关科室将部门预算指标全部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不需预算单位再次申请指标,简化支付程序;五是加强资金调度,保障资金支付需求,确保指标和资金同步运行;六是认真做好惠民“一卡通”扩面增量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补贴发放时限要求,积极协调各主管部门将各类政策性补贴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范围,实现补贴资金“一卡通”常态、序时、准确发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2016年,全市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补贴资金41.21亿元,惠及城乡居民659.41万人次,项目发放范围涉及10个领域92类115项补贴。较去年同期增加了0.29亿元,补贴项目增加了16项;七是严格执行《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限额标准》,对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项目、8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项目和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不需办理财政评审手续,可直接按现行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有效的提高了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八是强化工作督导。逐步建立完善工作跟踪督导机制,在实际执行中,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归属,指定具体经办人和完成时限。科室负责人要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做好指导落实,分管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做好协调把控,纪检室要发挥好监督责任,做好督查管理,确保自治区财政厅和市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同时,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发挥好制度约束管理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