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 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2017-02-13 17:15:41

为增强市、县(区)政府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逐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要求,近日,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出台了《福建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区)。奖励资金分为按因素分配部分和按工作努力程度安排两部分,按因素分配部分主要以各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数为计算依据,兼顾各市、县(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和财政困难程度;按工作努力程度安排部分根据各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措施出台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分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下达各市、县(区)2016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3.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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